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纪律处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长学制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二章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违纪情节较轻,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徒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主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者,可酌情处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凡偷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图书馆图书、公共物品、他人财物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同意,擅自在校外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伪造学生证、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者,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用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参与藏毒、吸毒或贩毒活动,有藏毒、吸毒或贩毒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实施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
(二)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和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
(三)盗用、破译他人密码、账号,窃取信息资源,删改信息者;
(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违反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者。
第十一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园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餐厅、宿舍寝室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三)宿舍卫生秩序脏、乱、差;不按时出席早操、不参加寝室卫生值日、不参加学生义务劳动或班级活动且屡教不改,三次及以上者;
(四)上课迟到、早退屡教不改,三次及以上者。
第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违纪,视情节予以除开除学籍以外的纪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作弊,视情节予以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身上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监考教师有权根据情节向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考试。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并签字,即可定性。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因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者,按旷课处理,每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十八条 对旷课(含理论课和实践课等)学生,根据累计或连续旷课学时数多少,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一)少于或等于4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5~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37~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处分管理
第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根据学生和违反纪律的情况不同,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予以处理:
(一)学生处负责处理违反其他纪律的本科和长学制学生;
(二)教务处负责处理违反教学秩序、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本科和长学制学生;
(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违反纪律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纪律处分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学院或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查证,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处理。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交处分解除申请,程序如下:
学生本人填写《处分解除申请表》,经年级主任、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处分实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毕业年级学生受纪律处分,毕业时未达到处分期限的,可提前提交处分解除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大庆校区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