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校风校纪,规范本科学生请假管理,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长学制本科阶段学生,以及长学制研究生阶段学籍归教务处管理的学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开学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时返校的。
第四条 请假分为病假和事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准假权限由学生年级、学院、学校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逐级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 病假需提供学校保健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根据请假天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2天及以内的由年级主任审批;
(二)2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年级主任审批同意后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三)2周及以上的,由年级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事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请假天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2天及以内的由年级主任审批;
(二)2天以上至1周以内的年级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三)1周及以上的,年级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
(四)毕业年级学生因联系就业单位或参加校外研究生录取复试请假,1周及以内的由年级主任审批;1周以上至2周及以内的由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毕业实习期间请假,需提供实习指导教师知情同意书,再按病假或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第八条 学生突发疾病或遇紧急事情,应先告知年级老师,过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期满后仍需请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办理同请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因个人事由请假离校,安全及其他责任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应联系请假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请假期满后未销假,均按旷课处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请假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17〕56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