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证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检测是指学校利用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技术检测和组织同行专家审核本科毕业论文是否存在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检测管理主要是为了监控论文质量、检测论文作假行为、鉴定论文作假行为。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本科毕业论文检测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科毕业论文技术检测结果;
(二)监督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鉴定过程;
(三)审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鉴定结果。
第五条 学院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检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技术检测;
(二)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技术检测程序及结果类型
第六条 技术检测程序如下:
(一)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初审合格后将论文正文电子稿上报学院;
(二)学院按照专业分类收集、整理本科毕业论文电子稿,通过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检测;
(三)学院审核技术检测全文报告单。
第七条 技术检测结果类型:
(一)本科毕业论文整篇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15%;
(二)本科毕业论文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15%小于等于25%;
(三)本科毕业论文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25%小于等于50%;
(四)本科毕业论文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50%。
第四章 技术检测结果处理方式
第八条 学院在审核技术检测全文报告单时,发现有通过技术手段影响检测结果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九条 本科毕业论文整篇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15%,学院审核后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第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15%小于等于25%,学院审核后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并填写本科毕业论文修改意见表,修改后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25%时的处理:
(一)学生填写本科毕业论文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指导教师审核后由学院组织同行专家进行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人工鉴定,要求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同行专家中兼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不少于1人。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同《哈尔滨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若认定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给予本科学生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开除学籍处分;
(三)若认定不存在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学院审核后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本科毕业论文并进行技术检测。该本科论文作者应延期申请答辩:
1.本科毕业论文首次检测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50%或第二次检测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25%小于等于50%时,学生延迟至当年7月份申请答辩;
2.本科毕业论文第二次检测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50%时,学生延迟至次年5月份申请答辩;
3.本科毕业论文第三次检测整篇文字复制比大于25%时,取消答辩资格。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或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收到认定或处理结果7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学生申诉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按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依照终审结果做出其学位申请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