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学院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
(一)学校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科技研发与产业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组织和协调计划项目的开展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负责监督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各学院成立学院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学科研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和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指导工作,保障项目实施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定期开展交流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为计划项目提供指导、咨询,项目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指导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对学校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计划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项目申报
(一)项目由在校本科学生申报,每个项目需要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授课质量得到学生好评的教师,职称为高年资讲师以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创新训练项目负责人如是高年级学生,则必须有一名低年级学生担任第二项目负责人,待原项目负责人毕业后由第二项目负责人自动成为项目负责人;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一般应由高年级本科生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申报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或初步的创业能力,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备开展创业实践的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可以是个人或团队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人),创业实践项目人数不作要求。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同一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对跨院系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三)教师申报项目,仍按照原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活动要求申报,并确定学生为项目负责人。
(四)每年4-5月份由学院组织申报,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国家、省级项目评审。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启动
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提出的项目修改意见和批准经费额度,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月份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学生应及时书写实验记录,对实验过程、思考内容进行记录。
(二)项目中期检查
报告中应说明是否按计划要求和进度计划完成科研任务、遇到的困难、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内容。项目组指导教师对中期检查报告进行审阅并填写意见,项目组负责人将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上交到学院。每年10-11月份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并向学校上报检查安排,学校管理委员会委派学校专家组成员参加检查。
(三)项目结题
1.应在每年4月份之前,校级项目由学院组织结题并将结题验收结果上报教务处,国家级、省级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结题验收。
2.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成果等。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未注明的不予列入结题材料。若有发明专利,“专利权人”须含“哈尔滨医科大学”字样。
3.结题验收按优秀、合格、不通过三档评价,优秀项目一般不超过总项目数的15%。
(四)项目变更、中止及提前或延期结题
1.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项目参与人员变动、更换项目题目及内容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管理委员会审批。
2.对较好的提前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按照结题程序办理。
3.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而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延期半年以上仍未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
4.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组学生全体退出或项目组决定中断项目研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期限前一个月向学院指导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批准后由院(系)上报教务处。省级项目中止后,学校将从校级项目中择优递补,确保国家、省教育厅批准项目整体完成。
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下拨,教师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参与学生的成绩以无效计。
(五)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组的研究活动,每周至少见面一次(2-4学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学术报告会议。学院每学期组织本单位项目指导教师召开一次研讨会,就项目进度、项目指导等方面开展讨论。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暨表彰大会)。
(六)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1年,可根据需要适当延期,但要求负责学生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立项教师及学生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外时间完成研究计划,不能占用课业时间。
五、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省级财政支持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资金,学校将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生自主选题的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二)所有经费使用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做到票据真实,手续齐全。项目经费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及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再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经费可用于购买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低值易耗品等。其中图书资料等非消耗性物品在项目结题时应随结题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
(三)对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研究成效不明显,或严重浪费,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经费资助,并根据情况追回已使用经费。
六、奖励政策
(一)学生完成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后,验收合格者,学生获得一定的学分;指导教师按照项目等级及指导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经费奖励,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优秀项目将推荐参加校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二)对于申请本专业项目的学生,可申请取代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取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可向学校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在项目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向学校申请版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