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科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是专门用于重点实验室日常基本运行、安全管理、设备购置和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每年由学校科研条件支撑统筹使用经费拨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的总原则。每年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拨付后,单设帐号,使用时实行项目管理,负责人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年底需报送运行经费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四条 科研处是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管理和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运行评价工作。对于运行评价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科研处有权暂停运行经费的拨付。对于连续两年运行评价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科研处有权报上级管理部门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是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在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根据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细则、规范程序,落实重点实验室在经费使用、报销、记账、验收等环节上的责任,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经费开支,有权中止相关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范围:
(一)实验所需各种材料、元器件、化学药品等购置费;
(二)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等)购置费;
(三)一般低值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用具等购置费;
(四)液氮、二氧化碳、干冰等公共消耗品、仪器设备的燃料、润滑油料等的购置费;
(五)实验用仪器设备、试件和零配件等加工费;
(六)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及工程师服务等产生的费用;
(七)实验室安全的宣传、保障、维护等产生的费用;
(七)实验室废弃物回收、实验动物处理回收以及购买相关服务等产生的费用;
(八)实验室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得发放劳务、补贴、奖励等人员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