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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黑龙江省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办企业是指由哈尔滨医科大学独资创办的哈尔滨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和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负责持有并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下属二级学院(非法人单位)、部、处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会”),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代表学校对资产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指导并监督资产公司制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学校坚持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按照“学校(经委会)—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投资企业”的模式,实行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校办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公司作为独资企业,经委会对其行使股东会相关权利。

第七条 经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研发与产业管理中心,负责经委会日常运行和议事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资产公司下属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资产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和由资产公司负责起草的《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再投资创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26次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第二十届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研发与产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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