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预算金额由学校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条按照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相关要求,国家助学金分三等:一等0.43万元/生/年,二等0.33万元/生/年,三等0.23万元/生/年,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4.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德高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报备案表》,并在每年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三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