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和《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学生进行书面承诺申请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院(系)可根据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和副处长为副组长、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总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复审、备案。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债务等)、特殊群体(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突发状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参照哈尔滨市和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条根据《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类。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
(二)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三)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要依据学生的实际家庭情况而定,可根据突发状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有嗜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三)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炒股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
(五)在休学期间的;
(六)购买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哈尔滨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需本人手写《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本办法第四条中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学生可进行书面承诺申请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身份核验与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实行年级、学院、学校三级认定制度。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通过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和困难程度进行核验和评议。在评议过程中要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准确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四)学院审核与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小组要认真听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情况汇报,对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
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认定结果,连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认定结果,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经调查学生在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由学院认定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以及受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将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其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院(系)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