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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哈医教发〔2018〕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践育人工作,提升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落实立德树人,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示范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在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定期组织示范中心自评自查工作开展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工作

)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

)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符合实验教学需求的师资队伍;

(二)开发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验项目;

(三)开展引领教学改革方向的教学研究;

(四)制定适应实验教学发展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开放实验教学资源的运行机制;

(六)完善保障实验教学安全的管理体系;

(七)做好推广实验教学示范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示范中心运行实行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教务、人事、财务等管理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示范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长期从事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且能保证集中精力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工作。

 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示范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运行、改革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学校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校内、校外人员共同担任;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连续2次不出席的委员原则上应予以更换。

第十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

第十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积极承担国家、省和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功能完好、使用充分、更新及时;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有关人员在实验教学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学校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校内外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校内外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  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全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在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综合平台基础上,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持续提高全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机制,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十八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外聘专家及在中心工作的校外人员的待遇和工作经费支持等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  学校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示范中心应及时整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附则

第二十  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  其他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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