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哈医教发〔2017〕7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和实习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全校统一管理,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完成。
第四条 教务处是全校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践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论证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
(三)制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四)制定实践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实践教学大纲等教学指导性文件,并安排教学任务;
(五)统筹管理实践教学经费;
(六)检查实践教学质量。
第五条 学院是实践教学的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二)落实实践教学任务;
(三)组织编写实验、见习、实习指导手册;
(四)编制实践教学运行经费预算;
(五)建设实践教学基地;
(六)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七)监控日常的实践教学质量;
(八)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或教研室是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实践教学工作任务;
(二)编写实验、见习、实习指导手册;
(三)合理使用实践教学经费;
(四)落实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由实验教学中心或教研室推荐,学院审核确定。
第八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助教以上职称。
第九条 实践教学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文件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地点、时间、进度、安全要求、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和使用的资料、工具、材料、设备、场所等。
第十条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其中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儿科学、护理学等专业实习经费由各直属临床医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实践教学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构建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档案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